聲報公司清算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5年度,22號
ULDV,105,司司,22,2016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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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鍾雅婷即保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保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以民國10 4 年8 月31日經授中字第10433695240 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 案,嗣經股東會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爰檢附相關文件聲報 清算人,並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 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 、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股東名冊、 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等文件,非訟事件法 第178 條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聲請人陳報其自104 年9 月1 日就任保煌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清算人,並依上揭規定附具經濟部函、保煌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臨時會議記錄、股東名冊暨股東臨 時會議簽到簿、股東同意書、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資產負債 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審查書、報紙公告 、聲請人身分證正反面等件影本為證,已符合上揭法條之規 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應准予 備查。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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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鍾雅婷即保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