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024號
ULDV,105,司促,7024,2016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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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0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陳昱霏即陳詩函
      陳睿嘉即陳麗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玖仟肆
  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利息:                               │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昱霏即陳│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119492│詩函、陳睿│月1日起   │      │       │
│  │元  │嘉即陳麗卿│      │      │       │
└──┴───┴─────┴──────┴──────┴───────┘
┌──────────────────────────────────┐
│違約金:                              │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昱霏即陳│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119492│詩函、陳睿│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嘉即陳麗卿│      │      │10% ,逾期超過│
│  │   │     │      │      │6 個月部分依上│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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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