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9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柯秀敏
胡嘉謀
一、債務人柯秀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4,272,82
2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 。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胡嘉謀
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利息: │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柯秀敏、胡│自民國105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2.936% │
│ │329261│嘉謀 │月1日起 │ │ │
│ │6元 │ │ │ │ │
├──┼───┼─────┼──────┼──────┼───────┤
│ 002│新臺幣│柯秀敏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3.237% │
│ │980206│ │0月7日起 │ │ │
│ │元 │ │ │ │ │
└──┴───┴─────┴──────┴──────┴───────┘
┌──────────────────────────────────┐
│違約金: │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柯秀敏、胡│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329261│嘉謀 │0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6元 │ │ │ │10% ,逾期超過│
│ │ │ │ │ │6 個月部分依上│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 │ │ │ │ │
├──┼───┼─────┼──────┼──────┼───────┤
│ 002│新臺幣│柯秀敏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980206│ │1月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10% ,逾期超過│
│ │ │ │ │ │6 個月部分依上│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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