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781號
ULDV,105,司促,6781,2016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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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781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斗六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令木
代 理 人 張才有
債 務 人 李朝永(兼李科明之繼承人)
      李淑津
一、債務人李朝永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科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
  同)62,000元,及自民國105 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債權人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目前為年息1.59% )計算之利
  息,暨自105 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
  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上項放款利率,如遇核定利率調
  整時,亦隨之調整。
二、債務人李朝永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科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應向債權人給付728,000 元
  ,及自105 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指數型房貸
  指標利率(目前為年息1.59% )計算之利息,暨自105 年11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
  違約金,上項放款利率,如遇核定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
  。
三、債務人李朝永李淑津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4,200,000 元,
  及自105 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指數型房貸指
  標利率(目前為年息1.59% )計算之利息,暨自105 年11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
  約金,上項放款利率,如遇核定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
四、債務人李朝永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科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與債務人李淑津,連帶賠償
  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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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