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665號
ULDV,105,司促,6665,20161123,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665號
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
債 務 人 廖麗珠(即廖俊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俊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6,513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
  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
  以,債權人就債務人廖麗珠於超過繼承被繼承人廖俊哲之遺
  產範圍限度內之聲請駁回。又相對人黃千千廖俊哲之繼承
  人,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駁回。另本件債務人僅廖麗珠
  人,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應「連帶」部分,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