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437號
ULDV,105,司促,6437,2016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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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437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 理 人 張能軒
債 務 人 蔡土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06 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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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逾期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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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應繳租期限│應繳租金 │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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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1 │民國101年6│180 元  │自民國101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
│年1 月至│月30日  │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5 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
│6 月  │     │     │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30% 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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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1 │民國101 年│180 元  │自民國102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
│年7 月至│12月31日 │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5 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
│12月  │     │     │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30% 為限     │
├────┼─────┼─────┼───────────────────┤
│民國102 │民國102 年│198 元  │自民國102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
│年1 月至│6 月30 日 │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5 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
│6 月  │     │     │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30% 為限     │
├────┼─────┼─────┼───────────────────┤
│民國102 │民國102 年│198 元  │自民國103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
│年7 月至│12月31日 │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5 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
│12月  │     │     │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30% 為限     │
├────┼─────┼─────┼───────────────────┤
│民國103 │民國103年6│198 元  │自民國103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
│年1 月至│月30日  │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5 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
│6 月  │     │     │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30% 為限     │
├────┼─────┼─────┼───────────────────┤
│民國103 │民國103 年│198 元  │自民國104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
│年7 月至│12月31 日 │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5 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
│12 月  │     │     │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30% 為限     │
├────┼─────┼─────┼───────────────────┤
│民國104 │民國104年6│194 元  │自民國104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
│年1 月至│月30日  │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5 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
│6 月  │     │     │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30% 為限     │
├────┼─────┼─────┼───────────────────┤
│民國104 │民國104 年│174 元  │自民國105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
│年7 月至│12月31 日 │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5 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
│12 月  │     │     │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30% 為限     │
├────┼─────┼─────┼───────────────────┤
│民國105 │民國105年6│186元   │自民國105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
│年1 月至│月30日  │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5 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
│6 月  │     │     │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30% 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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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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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