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273號
ULDV,105,司促,6273,2016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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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273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林內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泉
債 務 人 張献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9,500 元,及其中
  ①189,00元②20,500元自民國①105 年3 月4 日②105 年4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
  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 即年息2.816%) 加10 %計息,逾期利
  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816%)加10% 計付違
  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
  基準利率( 即年息2.816%) 加20% 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
  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 即年息2.816%) 加20 %計付違約金,
  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
  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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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