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042號
ULDM,105,聲,1042,20161128,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良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
5 年度執聲付字第1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良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良楗前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迭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 院、臺灣最高法院上訴不合法駁回而確定,現正在監執行。 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105 年11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核准 文號:法授矯字第10501119260 號),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本案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國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