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風禾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
度執聲付字第1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風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風禾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復因竊盜 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 月確定,上開案 件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105 年11 月1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核准文號: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本案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國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