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72號
MLDV,105,除,72,201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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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詠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煐雄
上列聲請人因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伊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前聲請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9號為公示催告,嗣民國105年4月23日遵期刊登於臺灣導報在案,現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除權判決。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二、查聲請意旨所陳上情,業經本院調取該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 誤。茲聲請人於105年10月25日提出本件聲請,揆諸首揭法 條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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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發票人 │發票日 │金額 │付款人 │張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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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0335713 │輝耀機械有限公司│105年4月10日│新臺幣1 │合作金庫商業│1張 │
│ │林金木 │ │萬1586元│銀行竹南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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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輝耀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