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90號
原 告 彭金生
被 告 邱文彬
邱文忠
陳玉香
邱昌民
邱文敏
邱文禎
邱文福
陳源濯
陳源勛
陳源祜
陳美君
邱海堂
彭雲鑫
邱雲清
彭雲宏
彭梅蘭
邱春蘭
湯彭秀蘭
邱月榮
徐彭銀妹
彭楊杞妹
彭永城
彭永均
彭淑美
彭慶水
彭文銘
林彭坤妹
吳彭戊妹
栢彭戌英
謝彭勤英
彭秋英
王燕玉
翁瑞宏
翁平允
翁世真
翁慧雲
翁錦雲
謝昀真
翁彥琪
翁彥瑜
翁文正
熊自忠
熊荊台
熊荊苗
傅逢春
傅達偉
傅貴美
傅雪禎
傅瑞桃
傅黃欽妹
傅達志
傅達鑛
傅惠姮
傅逢霖
傅松成
余傅木蓮
傅秋蓮
劉傅月蓮
彭季方
彭詩涵
彭詩羽
劉炳元
劉銘元
劉峻益
劉文成
劉文富
劉文絖
劉文智
莊彭長妹
曾明
徐崇源
徐崇仁
徐珮禎
徐瑞蓮
王治蓮
曾育梅
彭菊妹(歿)
陳彭淑蘭
彭金輝
彭嘉玲
彭春雄
彭德榮
黃美容
彭俊彰
彭俊揚
劉子誠
劉碧芬
劉玟妤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允
被 告 彭子芩
彭松源
劉植誠
彭松能
程彭秋香
彭心慈
彭秋英
彭鈺淯
彭桂妹
彭增雄
彭增焜
彭煜雄
彭梅連
彭進榮
彭蔣秀蘭
彭增倉
彭增豐
彭偉琴
彭增榮
彭盛裕
彭月秀
彭靖雅
彭秀蘭
王彭梅雙
戴彭炳英
彭錦原
彭錦文
彭秋菊
彭秋香
彭園媛
彭錦來
彭秀榮
彭秀貞
溫彭秀蘭
彭秀滿
彭秀蓮
陳英二
彭賢漢
彭賢清
彭賢忠
彭賢良
羅欽春
羅勳本
羅勳添
羅勳德
羅菊妹
羅菊雲
羅菊英
彭劉玉嬌
彭金水
彭金寶
彭金圓
彭梅蘭
馮彭鳳英
彭月美
彭春桃
黃棓松
黃薇蓉
黃怡玲
黃瀞儀
彭李金英
彭建憶
彭松憶
彭葳葳
彭國財
彭敏浩
胡彭美蓉
鄒彭龍妹
徐彭菊妹
傅祥桂
張傅秋蘭
彭增坤
彭增祥
李彭月嬌
彭秀珍
彭春梅
彭秀美
彭書屏
彭喜安
彭金乾
彭彩鑫
彭森漢
彭森華
彭森慶
彭森財
彭金來
彭德興
彭天明
彭阿彩
彭慶榮
彭天壽
彭天星
彭瑞琳
彭瑞峰
姚金霜
彭國忠
彭文忠
彭森水
彭森榮
彭錦海
彭國章
彭侃浩
彭德源
徐字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 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原告之訴,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 . 三、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次按「分割共有物之訴,須共有人全體 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如有當事人不適格之 情形,法院即不得對之為實體上之裁判。而關於當事人適格 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 程度,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90 5 號判決要旨參照)。又「當事人之適格為權利保護要件之 一,原告或被告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如無訴訟實施權, 當事人即非適格,原告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法院自應認其訴 為無理由,以判決駁回之。而此項當事人適格之欠缺,縱令 可以補正,. . . 法院未定期命其補正,亦不得指為違法」 (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378號判決意旨參照)。二、原告起訴被告彭菊妹部分為不合法﹕
查被告彭菊妹於起訴前已死亡,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 本院回證卷二第169 頁),原告對無當事人能力之被告彭菊 妹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此部分 起訴為不合法。
三、原告起訴其餘被告部分為當事人不適格﹕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 地,自應以上開土地之全體共有人為當事人,始為當事人適 格。惟上開土地之原共有人之一被告彭菊妹於起訴前已死亡 ,原告未以被告彭菊妹之繼承人為被告,不符分割共有物固 有必要共同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要件,本院原即得不命原告補 正而逕行駁回原告之訴。然為求訴訟經濟,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被告彭菊妹 之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並應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補正正確之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見本院卷二第17頁),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4 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 二第18頁),惟原告屆期僅提出戶籍謄本資料,並未具狀追 加被告彭菊妹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亦未補正正確之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則就原告起訴其餘被告部分,因本件訴訟當 事人之適格顯有欠缺,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2 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