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88號
MLDV,105,訴,288,2016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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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吳昕澐(改名前:邱鳳梅)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政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同時提出書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繳納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二、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9750元。爰裁定補正事項如主文前段,逾期將駁回其上訴。三、上訴人並應提出上訴理由,爰裁定如主文後段。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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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