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7號
MLDV,105,訴,17,20161103,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號
原   告 劉呂燕玲
訴訟代理人 戴嘉志律師
被   告 蔡依臻
訴訟代理人 張木雄
      陳金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關於原告訴訟標的部分尚存有疑義,有再予調查之 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