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990號
MLDV,105,補,990,2016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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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90號
原   告 黎調堂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李秋峰律師
被   告 黃火崑
      黃增湧
      黃彩雲
      黃双妹
      黃桂珍
      黃炳煤
      黃廷妹
      黃淑琴
      黃文治
      李文星
      李安豐
      鍾安福
      黃錦城
      黃錦浪
      鄭黃鳳有
      黃鳳蘭
      黃錦輝
      黃錦清
      吳黃鳳英
      黃鳳菊
      翁鳳嬌
      翁鳳儀
      翁鳳琴
      翁文明
      翁新鳳
      黃壽松
      黃嬉娘
      黃沼權
      黃寶秋
      黃惠煖
      黃清珠
      黃琇明
      黃柏仁
      黃月英
      黃月嬌
      黃德裕
      黃絜澧
      黃國華
      黃鳳嬌
      黃鳳英
      黃定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按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4 規定,其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
  ,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 年租金或利
  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查原告請求被告等人
  就被繼承人黃阿成設定於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
  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
  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為「無」,是應以無約定租金之
  情核定訴訟費用。而無約定租金者,依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
  利益之15倍計算,為新臺幣(下同)66,646元【依土地法第
  105 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式: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每平
  方公尺224 元×地上權權利範圍60坪,約198.35平方公尺×
  年息10%×15=66,6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另地
  價為277,690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
  公尺1,400 元×地上權權利範圍198.35平方公尺=277,690
  元】;則系爭土地1 年租金15倍並未超過地價,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即應以1 年租金15倍即66,646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 元。
二、黃添財具有被告黃錦城監護人資格之相關證明,並載明其住
  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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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