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985號
MLDV,105,補,985,2016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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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85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兆松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8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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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