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85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兆松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8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