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夥決議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111號
MLDV,105,補,1111,2016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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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11號
原   告 陳妘妘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秀琴等人間確認合夥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並按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若所得利益不明
  而無法查報,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
  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
  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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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