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110號
MLDV,105,補,1110,2016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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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10號
原   告 王麗玲
      王木生
      王鑫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健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阿志王榮華王英和王英良張王阿美
王美蘭王哲賢王源吉王杰揚王玉琴王柔文王林嬋
王林波、王其彥、王立泰王寶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均記載為「
  空白」,請陳報兩造間就系爭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
  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苗栗縣○○鎮○○段00○000 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王阿志等16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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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