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10號
原 告 王麗玲
王木生
王鑫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健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阿志、王榮華、王英和、王英良、張王阿美、
王美蘭、王哲賢、王源吉、王杰揚、王玉琴、王柔文、王林嬋、
王林波、王其彥、王立泰、王寶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均記載為「
空白」,請陳報兩造間就系爭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
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苗栗縣○○鎮○○段00○000 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王阿志等16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