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102號
MLDV,105,補,1102,2016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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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02號
原   告 江新貴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被   告 江添貴
      江送貴
      江玉蘭
      江玉蓮
      江玉然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添貴等5 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全
  部)。
二、被告江添貴等5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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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