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02號
原 告 江新貴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被 告 江添貴
江送貴
江玉蘭
江玉蓮
江玉然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添貴等5 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全
部)。
二、被告江添貴等5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