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090號
MLDV,105,補,1090,2016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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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90號
原   告 吳焜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探採事業部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9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204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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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探採事業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