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079號
MLDV,105,補,1079,2016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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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79號
原   告 徐清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彎敭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鄉○○○段○○○○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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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