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79號原 告 徐清志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彎敭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提出苗栗縣○○鄉○○○段○○○○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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