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56號
原 告 陳金水
訴訟代理人 周敬恒律師
被 告 陳耀宗
黃昌文
李允
胡景明
王連源
陳玉田
王士誠
陳義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
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11,823 元(計算
式: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3
0 元土地面積78,478.2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4753/35012
=6,711,82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528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67,429元,尚應補繳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