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056號
MLDV,105,補,1056,2016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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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56號
原   告 陳金水
訴訟代理人 周敬恒律師
被   告 陳耀宗
      黃昌文
      李允
      胡景明
      王連源
      陳玉田
      王士誠
      陳義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
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11,823 元(計算
式: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3
0 元土地面積78,478.2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4753/35012
=6,711,82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528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67,429元,尚應補繳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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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