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4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國恒等49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全部)及被告彭國恒等人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
登記之原案資料。
二、被告即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人別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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