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049號
MLDV,105,補,1049,2016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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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4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國恒等49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全部)及被告彭國恒等人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
  登記之原案資料。
二、被告即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人別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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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