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041號
MLDV,105,補,1041,2016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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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41號
原   告 周華穗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銀行等2 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
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新臺幣(下同)40萬元。
與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侵權行為精神慰撫金賠償400 萬元合併計
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4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5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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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