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3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育民高級工業家事職業
學校董事會
法定代理人 魏早炯
被 告 魏惠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配合辦理董事長法定交接事宜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配合辦理董事長交接事宜,
係請求被告為一定之作為,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
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
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