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029號
MLDV,105,補,1029,2016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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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2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正元鄭正明林金菊、林淑慧、陳宏裕
陳宏安陳泓賓陳鄭秀蓮等8 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共二筆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具狀補正相對人林正元等8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若有被告之姓名或住所誤繕,應具狀更正。
三、相對人林正元等8 人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
  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
  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
  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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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