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2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正元、鄭正明、林金菊、林淑慧、陳宏裕
、陳宏安、陳泓賓、陳鄭秀蓮等8 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共二筆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具狀補正相對人林正元等8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若有被告之姓名或住所誤繕,應具狀更正。
三、相對人林正元等8 人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
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
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
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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