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18號
原 告 徐熾昌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
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5,075 元【計算式:苗栗縣○○
鄉○○段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
平方公尺350 元面積29,658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4 分
之1 =2,595,0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被告即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人別資料及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