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5年度,690號
MLDV,105,苗小,690,201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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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苗小字第690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黃正煌
      陳信華
被   告 黃東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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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