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繼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呂雅鈴
呂柏勳
呂柏緯
呂佳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呂雅鈴、呂柏勳、呂柏緯、呂佳娟為被繼承人呂來發
(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鎮○○里0 鄰○○○00號)
之子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04 年4 月1 日死亡,現聲請人開
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 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呂來發之遺產負擔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