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420號
MLDV,105,司促,6420,2016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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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42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 務 人 古玉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柒佰壹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5 月1 日受華信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
     權,並有89年4 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
     一二六號函核准在案;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 月3 日
     (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
     及95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
     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公司名稱;
     另95年8 月4 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區中
     小企業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
     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 月1 日與永豐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
     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
     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JCB國際信用卡,進行
     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43,710元整
     ,其中已到期本金41,311元整(已到期之本金25,960
     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15,351元),應自105 年11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
     期之利息1,239 元、違約金雜費計700 元、分期手續
     費未清償餘額460 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契約及差別循環利率公告、
  電腦帳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642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古玉枝  │自民國 105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27248 │     │年 11月 08日│      │九九     │
│  │元  │     │起     │      │       │
├──┼───┼─────┼──────┼──────┼───────┤
│ 002│新臺幣│古玉枝  │自民國 105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4063 │     │年 11月 08日│      │       │
│  │元  │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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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