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411號
MLDV,105,司促,6411,2016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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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4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游國鍮
債 務 人 陳駿豊
      陳劉襄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貳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駿豊於民國97年及99年間邀同債務人陳劉
     襄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5 筆,合計
     新臺幣( 下同) 114,195 元,其中( 1)額度30萬元,
     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
     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3 筆,合計76,787元,(
     2)額度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
     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2 筆,合
     計67,408元。
  (二)以上借據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
     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
     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
     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
     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
     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
     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 105 年11月16日) 起,改按轉
     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三)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詎債務人陳駿豊自103.10.30 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
     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
     數量] 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
     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陳
     劉襄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二紙2.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暨,
  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641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劉襄蓉、│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25629│陳駿豊  │6月30日起  │7月05日止  │六二     │
│  │元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7月06日起  │7月31日止  │五五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8月01日起  │1月15日止  │一五     │
│  │   │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1月16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劉襄蓉、│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5629│陳駿豊  │7月3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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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