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35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陳花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柒仟肆佰肆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花玉於民國94年5 月19日向聲請人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
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
款本金為:1.新臺幣53792 元整及自民國095 年06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9.71計算之
遲延利息。2.其中200000元整,自民國095 年06月
29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固
定計付,於每月二十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二十一
日)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
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
之百分之二,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
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低應付款,
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
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
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
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
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3.其中18 3648 元整
,自民國095 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
及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437440元整,其餘部
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
、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
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635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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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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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花玉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53792 │ │6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花玉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200000│ │6月29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陳花玉 │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83648│ │1月23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3│新臺幣│陳花玉 │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3648│ │1月2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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