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2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筠昕即林芝庭即林明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玖佰陸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林筠昕即林芝庭即林明慧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
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
年11月07日止累計83,967元正未給付,其中81,180元
為消費款;1,587 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
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627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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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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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筠昕即林│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4% │
│ │81180 │芝庭即林明│1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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