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94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許義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肆仟陸佰叁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許義和於民國97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
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
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
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
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或分
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緣相對人許義和於民國100 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 05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 年10月13日止未受
償之遲延利息3111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25131 元。遲延
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
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
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
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
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594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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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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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許義和 431│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1485元│0000000000│10月 14日 │ │點七九 │
│ │ │907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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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許義和 46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179490│0000000000│10月 14日 │ │點三八 │
│ │5元 │506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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