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5號
再審原告 林意莊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第
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
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3 項定有明文。查再審原
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及第一、二審判決,依上
開規定,應認再審原告之真意係就本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65號第
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再審原告
主張廢棄本院上開確定判決之利益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6第
1 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