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訴字第289 號
原 告 陳運基
訴訟代理人 周利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阿旺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關於被繼承人陳添福地
上權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楊陳勤妹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告楊陳勤妹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聲請命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
且依其人數提出書狀繕本。
三、所請求塗銷之地上權,如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原告應為
適當、明確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