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祐燊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士鈞
送達代收人 陳昱嵐律師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複代理人 張馨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 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 年10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5 年11月2 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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