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溫健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執聲庚878),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溫健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理 由
受刑人溫健博因公共危險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清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