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240號
MLDM,105,聲,1240,2016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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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敏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5年度執聲字第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敏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受刑人謝敏祺因竊盜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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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