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擔保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79號
HLDV,105,聲,79,2016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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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永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滿婷
相 對 人 駿宜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翎甄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4年存字第1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 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 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 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支票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 全字第2號假處分裁定,曾提供新臺幣12萬元為擔保金,並 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1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間 關於該等支票之事件,已經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本件供擔 保原因業已消滅,經調閱前揭假處分事件卷宗、提存事件卷 宗,及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09號民事卷宗(含二審卷宗即臺 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上字第32號民事卷宗)審核結果 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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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宜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曄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