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68號
HLDV,105,司拍,68,2016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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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68號
聲 請 人 熊鴻濬
相 對 人 江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4年7月9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 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 債務契約之約定,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104年7月7日簽 立借據、切結書、本票、借款切結書(附連帶保證人)及領 款收據等各1紙,向聲請人借用230,000元,清償日期為105 年3月6日,詎債務屆清償期仍未依約履行,尚負債本金230, 000元及遲延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土地登記謄本一件、借據 影本一件、切結書影本一件、本票影本一件、借款切結書( 附連帶保證人)影本一件、領款收據影本一件、戶口名簿影 本一件、戶籍謄本一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05年10月11日 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今未表示意見, 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 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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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5年度司拍字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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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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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秀林鄉 │愚堀段│ │0000-000│林│ │ │2,450.00│ 全部 │江美花(全部) │
│ │ │ │ │ │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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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