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林惠卿
相 對 人 周建益
相 對 人 陳秋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85年6月1日以新 臺幣(下同)12,255,000元向關係人即被繼承人周益男購買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系爭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故未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雙方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乙方(即 關係人即被繼承人周益男)出售本宗土地過戶登記權利人名 義由甲方(即聲請人林惠卿)指定,乙方不得異議,甲方接 到乙方交付之過戶登記文件之當日提出辦理登記手續……, 以致無法完成移轉登記而致影響甲方之權利取得時,則屬乙 方之違約,如有此事之發生,概由乙方自行理直,絕無異議 」,關係人即被繼承人周益男並於85年5月29日以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未來若違約之損害賠償,設 定新臺幣15,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期為88年5 月27日,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即被繼承人周益男於92年7 月12日死亡,相對人周建益於92年7月12日因分割繼承取得 系爭抵押物所有權,並於92年11月20日簽立切結書聲明俟法 令修改可自由買賣時,再將土地所有權移轉於聲請人云云, 詎相對人周建益於97年12月9日以買賣之方式將附表編號002 之土地移轉予相對人陳秋福,顯已違約,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 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二 件、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六件、花蓮縣地籍異動索引謄本三 件、切結書影本一件、戶籍謄本十九件、周益男繼承系統表 二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三件、周三郎繼承系統表一件、 周進華繼承系統表一件、周建雄繼承系統表一件、周菊香繼 承系統表一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函影本一件、周建立繼承 系統表一件、周建偉繼承系統表一件等為證。揆諸首揭規定 ,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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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5年度司拍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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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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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秀林鄉 │上崇德│ │0000-000│旱│ │ │24.79 │ 全部 │周建益(全部) │
│ │ │ │段 │ │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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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花蓮縣│秀林鄉 │上崇德│ │0000-000│旱│ │ │2,654.11│ 全部 │陳秋福(全部) │
│ │ │ │段 │ │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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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花蓮縣│秀林鄉 │上崇德│ │0000-000│旱│ │ │0.04 │ 全部 │周建益(全部) │
│ │ │ │段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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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三筆土地:
重測前:花蓮縣秀林鄉崇德段0000-0000地號重測後:花蓮縣○○鄉○○○段000000000地號重測前:花蓮縣○○鄉○○段000000000地號重測後:花蓮縣○○鄉○○○段000000000地號花蓮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因分割增加地號:0000
-0000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