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18號
HLDV,105,司執消債更,18,2016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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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淑慧
代 理 人 陳正忠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林裕民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衛生福利部所公佈民國 (下同)105 年度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新臺幣 (下同)11,448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24 號裁定於105 年5 月31日下午4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每月確有薪資收入平 均約34,000元等情,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第三人崇恩行104 年 7 月至105 年7 月之照顧服務員工作表及照顧服務費收 據等附於本案卷及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卷內可 參。另據債務人自陳:「目前任職單位為崇恩行,擔任 照顧服務員,等候轉介至各醫院擔任照服工作,薪資約 為每月34,000元,除此之外,已無其他年終、考績、加 班費、津貼等其他收入。」此有本院105 年9 月29日調 查筆錄附卷可參。故除薪資外,債務人已無其他的收入 。另據債務人自承:「目前名下無任何動產及不動產, 但是有1 家保險公司之保單,是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新光人壽長護久久 終身健康保險,解約金1,904元;保單號碼:000000000 0,新光人壽長護久久終身健康保險,解約金1元)。另 中國人壽已無有效保單。」有105 年9 月29日調查筆錄 、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8 月18日民 事陳報狀、第三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8 月4 日中壽保規一字第1050002369號函附卷可參。 (二)債務人於105 年10月14日當庭陳報更正後之更生方案, 其內容略為:共分6 年72期清償,第1-71期,每期當月 15日提出8,698 元;第72期,該期當月15日提出10,603 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清償總額628,16 1 元,清償成數約百分之13.1,依附表一所示之清償方 式清償。
(三)依衛生福利部所公佈105 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標準,債務人每月可支出之生活費應為11,448元,雖該 標準非判斷必要生活費之唯一依據,惟本件債務人列計 個人生活費11,400元【包括膳食費6,000 元、加油費80 0 元、電話費1,500 元、水電瓦斯費2,100 元、雜支1, 000 元】,已低於衛生福利部所定每人每月之最低生活 支出金額之標準列計,宜認債務人所列應屬妥當。又有 關每月列計勞健保費用共計2,402 元,該部分業經債務 人提出第三人花蓮縣家事服務業職業工會所開立之收據 ,且屬法定應繳納之費用,故該部分支出之列計亦屬合 理。又有關支出扶養未成年子女林○○(89年7月25日 生)之教育扶養費6,000元部份,據債務人自陳:「目



前扶養女兒林○○…」本院問:「未成年子女林○○之 父親周志斌目前從事何工作?薪資為何?」債務人答: 「因為我與前夫周志斌久沒聯絡(他住在南投縣○○鄉 ○○村○○巷00○0號),但就我所知,他目前沒工作 …,當初離婚有跟周志斌之母親談判,他們要求不要把 小孩讓他們帶,部分原因是因為林○○有身心障礙,他 們沒辦法照顧,所以林○○從小都是由我扶養長大,周 志斌也從96年我們離婚後就未負擔扶養費。」本院又問 :「林○○目前就讀何處?」債務人答:「林旻臻目前 就讀國立花蓮高級農業學校綜合科二年級,她是特教生 ,之後有可能繼續升學至臺灣觀光學院。」本院又問: 「就前配偶周志斌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顯示,其全年收入總額僅有122,621元,有何意見? 」
債務人答:「我沒有什麼意見,因為我們已經五年沒有 任何聯繫,他從來不負擔女兒林○○的生活費用,林○ ○的生活支出全部都由我支應。因為林○○除了每個月 3,628元的殘障津貼外,就沒有任何的補助,所以我一 個月列計林○○的扶養費6,000元以支應林○○的生活 。」有本院105年9月29日調查筆錄、105年10月14日調 查筆錄、債務人之未成年子女林○○之全戶戶籍謄本及 身心障礙手冊、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學生證正反 面影本、身障補助匯入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前配偶周 志斌之全戶戶籍謄本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附於本案卷 及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卷內可參。本院認債務 人縱陷於經濟困頓而進行更生程序,仍應允其就維持其 未成年子女最低生活所必須之範圍支出生活費,故債務 人列計扶養其子女之教育及扶養費支出應屬合理公允。 又債務人尚須支出扶養其母親陳秀眉(42年10月10日生 )之扶養費4,500元部分,此亦據債務人自陳:「目前 扶養母親陳秀眉…」「目前居住於母親家(地址:花蓮 縣○○鄉○○村○○○街000巷00號),同住的有母親 陳秀眉、女兒林○○。」「我有另外兩個妹妹,名叫林 佩玉和林菁如,其中林佩玉目前在早餐店打工、林菁如 無業家管。但林佩玉經濟狀況非常不好,先生在裕隆汽 車從事汽修鈑金,平均月收20,000元,林佩玉早餐店打 工每月只有7、8000元,但是他們夫妻兩人要扶養三個 未成年子女,以及住在婆婆家,要照顧罹癌的婆婆以及 智能障礙的大哥;至於林菁如因為沒有工作,所以扶養



母親的費用幾乎從以前到現在都是由我這邊出。」「就 母親的扶養費部分,我有跟林佩玉林菁如聯繫,但是 因為她們兩人家境也不好,而且她們二位表示我住在母 親家中,不用負擔租金,所以應該多付一點扶養費,算 是補貼母親一點租金也合理,因此我一個月列計母親陳 秀眉的扶養費為4,500元。」有本院105年9月29日調查 筆錄、105年10月14日調查筆錄、債務人之母陳秀眉之 全戶戶籍謄本、身心障礙手冊、年金補助匯入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債務人之妹林佩玉林菁如之全戶戶籍謄 本等附於本案卷及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卷內可 參。
考量債務人之母陳秀眉為42年次,目前年齡已63歲,核 已年邁且又為肢障,而除自住之房屋外,僅有每月 3,628元之年金補助,足徵確屬不能維持生活而需債務 人扶養之情形。本院認債務人縱陷於經濟困頓而進行更 生程序,仍應允其就維持其母之最低生活所須範圍內支 出扶養費,且依據民法第1114條之規定,債務人對其母 既有扶養之義務,故債務人列計該部分之支出自屬合理 公允。另債務人就工作必需品支出1,000元部份,本院 問:「就工作必要支出的1,000元為何?」債務人答: 「因為我是從事照護的工作,所以個人的衛生必需品, 我必須自己準備,如:手套、口罩、濕紙巾、毛巾等, 有時也必須給病人使用。」有本院105年10月14日調查 筆錄、工作所需物品購買相關單據等附卷可參。本院認 債務人之工作為在各醫院為病人照顧服務,則上開基本 衛生用品確屬工作上所必需,宜認債務人所列應屬妥當 。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以薪資約34,000元,第 1-71期,扣除每月償還8,698元後,僅保留約25,302元 ;第72期,除每月應償還之8,698元外,債務人願意額 外再加計財產價值(保單價值)提出1,905元供各債權 人分配清償,本院認已符合盡力清償之要件,債務人所 提更生方案應屬合理。
三、另有部分債權人就更生方案表示意見稱:
(一)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若依其更生條件,對債權人亦難 謂公平等語。惟查: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立法理由:「 債務人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例如:計程車司機之 執行業務所得)等固定收入,並將其可處分所得之一定 部分充為清償,於債權人之權益已有保障,其更生程序 應更為簡易、迅速。.....」 ,顯見清償之成數顯非更 生方案是否合理之唯一標準,亦非本條例第64條第2 項



法院不得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故債權人認債務人所提 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尚非可採,且更生方案是否合 理,仍應由法院依個案情況予以認定,應屬昭然。 (二)認債務人應提出保證人乙節。惟查,債務人有薪資、執 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 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 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 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 者,亦同。為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所規定。今債務人係 有薪資之固定收入,而非無固定收入者,自不以提出保 證人為必要。
(三)本院應於債務人更生方案內容加註:「更生方案倘一期 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 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等語。此部分債務人業於10 5 年10月14日陳報更生方案時已表示同意更生方案倘有 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其餘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併予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 屬公允、適當、可行,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亦無浮報、浪費之 情事,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 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 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裁定如附表二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附表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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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總金額: │
│ 共分72期,第1-71期,每期當月15日提出新臺幣8,698元;第72期,該期當月15日提 │
│ 出新臺幣10,603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 分6年共72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15日(遇 │
│ 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 │
│ (A)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3、5、6、9、10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
│ 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 │




│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按月統一辦理收款及 │
│ 撥付款項之作業。 │
│ (B)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4、7、8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該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
│ 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該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
│ 匯入。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4,796,437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628,161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13.1% │
│6.備註:更生方案倘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
│ ,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 債權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單位:新臺幣元)│ 比例 │ (單位:新臺幣元) │
│ │ │ │(百分│ │
│ │ │ │ 比) │ │
├──┼─────────┼─────────┼───┼───────────┤
│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 177,569元 │3.7% │①第1-71期:322元 │
│ │限公司 │ │ │②第72期:392元 │
├──┼─────────┼─────────┼───┼───────────┤
│ 2 │甲○(台灣)商業銀行│ 121,164元 │2.53% │①第1-71期:22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②第72期:268元 │
├──┼─────────┼─────────┼───┼───────────┤
│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360,492元 │7.52% │①第1-71期:654元 │
│ │份有限公司 │ │ │②第72期:797元 │
├──┼─────────┼─────────┼───┼───────────┤
│ 4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 322,237元 │6.72% │①第1-71期:584元 │
│ │份有限公司 │ │ │②第72期:712元 │
├──┼─────────┼─────────┼───┼───────────┤
│ 5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 720,926元 │15.03%│①第1-71期:1,307元 │
│ │限公司 │ │ │②第72期:1,594元 │
├──┼─────────┼─────────┼───┼───────────┤
│ 6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 184,127元 │3.84% │①第1-71期:334元 │
│ │限公司 │ │ │②第72期:407元 │
├──┼─────────┼─────────┼───┼───────────┤
│ 7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 357,068元 │7.44% │①第1-71期:647元 │
│ │份有限公司 │ │ │②第72期:789元 │
├──┼─────────┼─────────┼───┼───────────┤




│ 8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 673,412元 │14.04%│①第1-71期:1,221元 │
│ │限公司 │ │ │②第72期:1,489元 │
├──┼─────────┼─────────┼───┼───────────┤
│ 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1,257,442元 │26.22%│①第1-71期:2,281元 │
│ │份有限公司 │ │ │②第72期:2,780元 │
├──┼─────────┼─────────┼───┼───────────┤
│10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 622,000元 │12.97%│①第1-71期:1,128元 │
│ │份有限公司 │ │ │②第72期:1,375元 │
├──┴─────────┼─────────┼───┼───────────┤
│合 計 │ 4,796,437元 │ 100%│①第1-71期:8,698元 │
│ │ │ │②第72期:10,603元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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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
│01、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及非生活所必須之電子產品(例如電玩遊樂主機)。 │
├──────────────────────────────────────┤
│02、不得購置不動產、高價動產及非生活所必須之動產。 │
├──────────────────────────────────────┤
│03、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
├──────────────────────────────────────┤
│04、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 等其他│
│ 娛樂場所。 │
├──────────────────────────────────────┤
│0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 │
├──────────────────────────────────────┤
│0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臺幣1,000元。 │
├──────────────────────────────────────┤
│07、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08、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臺幣3,00│
│ 0元。 │
├──────────────────────────────────────┤
│09、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10、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且不得有金錢借貸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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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