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374號
HLDV,105,司促,5374,20161128,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3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呂有用
債 務 人 吳宛蓁
債 務 人 吳聰惠
債 務 人 吳黃美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柒仟陸
  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537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宛蓁、吳│自民國105年6│至民國105年1│按年利率1.62% │
│  │337679│聰惠、吳黃│月1日起   │1月7日止  │計算之利息  │
│  │元  │美香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15% │
│  │   │     │1月8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宛蓁、吳│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37679│聰惠、吳黃│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美香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