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165號
HLDV,105,司促,5165,20161117,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16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林永謙即林凱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壹佰捌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仟零
  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516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 │新臺幣│林永謙即林│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79%計│
│  │2926元│凱誠   │月15日起  │     │算之利息   │
├──┼───┼─────┼──────┼─────┼───────┤
│002 │新臺幣│林永謙即林│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29%計│
│  │4811元│凱誠   │月15日起  │     │算之利息   │
├──┼───┼─────┼──────┼─────┼───────┤
│003 │新臺幣│林永謙即林│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79%計│
│  │50473 │凱誠   │月15日起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004 │新臺幣│林永謙即林│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9%計│
│  │4724元│凱誠   │月15日起  │     │算之利息   │
└──┴───┴─────┴──────┴─────┴───────┘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