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094號
HLDV,105,司促,5094,2016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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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09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呂有用
債 務 人 徐郁婷
債 務 人 徐萬燕
債 務 人 葉淑鳳
一、債務人徐郁婷葉淑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壹拾陸萬玖仟伍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
  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
  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其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經查,債務人徐萬燕已於民國104年2月10日死亡,而
  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
  明,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萬燕核發支付命令的部分,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509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郁婷、葉│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1.69%   │
│  │169543│淑鳳   │3月01日起  │8月25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8月26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郁婷、葉│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69543│淑鳳   │4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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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