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503號
HLDV,105,司促,4503,2016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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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5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楊千慧即楊蕙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貳仟陸佰伍
  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4503號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計息本金│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 001│新臺幣 │新臺幣 │楊千慧即楊│自民國105年9│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
│  │105861元│38961元 │蕙菱   │月20日起  │     │之利息    │
│  │    │    │     │      │     │       │
├──┼────┼────┼─────┼──────┼─────┼───────┤
│ 002│新臺幣 │新臺幣 │楊千慧即楊│自民國105年9│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
│  │616794元│193830元│蕙菱   │月20日起  │     │之利息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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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