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PAAN THAJIT(泰國籍)
訴訟代理人 簡瑀萱
被 告 LAPHROM SUPHOD(泰國籍)
列被告因104年度訴字第303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LAPHROM SUPHOD被訴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顏維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