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花原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蕭程駿
被 告 劉昇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花原簡字第20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於簡易 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 條固 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 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 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 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判決意旨、26年鄂附 字第2號判例要旨可參。
二、本件被告劉昇被訴詐欺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9 日判決在案,然原告蕭程駿既於同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且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李欣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程尹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