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5年度,2號
HLDM,105,交簡附民,2,2016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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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方美秀
輔 助 人 方俊文
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律師
被   告 蔡文彬
被   告 林成光即丸坤魚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10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戴韻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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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