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4年度,4號
HLDM,104,交重附民,4,2016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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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李碧珠
      孫和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高逸軒律師
被   告 劉三賢
      旭城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楨妤
被   告 東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坤城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交訴字第3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劉三賢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乙案,經原告李碧珠孫和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戴韻玲
法 官 梁昭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大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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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城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